
今(25日)下午1時許台灣立法院經過超過 30 位跨黨派委員輪流上台,發表對 18 歲公民權的支持,最終在表決程序,「18歳公民權修憲案」以出席委員 109 人全部投下同意,共 109 票同意通過。
「18歲公民權」修憲案,增訂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第一條之一,明定國民年滿18歲者,有依法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。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,年滿18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之權。憲法第130條之規定,停止適用。
立法院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,公告半年後需再經公民投票複決程序,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、約965萬票才會正式通過生效。
立法院長 游錫堃 宣布三讀通過後表示「立法院繼2005年相隔17年後首次通過之修憲案。需交由公民複決的首例,再這歷史性一刻,感謝全體立委跟朝野黨團的辛勞與付出,共同協力完成修憲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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